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士傑 原審選任辯護人 蔡文傑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緝字第45號、105年度訴字第19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