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陳柏璁 被告 謝季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審判,爰依刑事訴訟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趙伯雄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