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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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7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玉如
蔡 俞月女
一、債務人蔡玉如、蔡俞月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蔡玉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