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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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以保護管束代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監護處分人黃美玲上列聲請人因受監護處分人犯竊盜案件施以監護處分,聲請以保護管束代之(103年度執聲字第1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美玲之監護處分,改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處分人黃美玲前於民國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604號判決判處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3年4月24日函請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評估有無住院監護之必要,嗣經該醫院認為受監護處分人現無明顯精神症狀,且持續於他院精神科門診治療中,建議持續門診治療,避免復發,爰依刑法第92條之規定聲請以保護管束代之等語。
二、按因刑法第19條第1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有第19條第2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前二項之期間為5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又第86條至第90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刑法第87條、第9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監護處分人黃美玲前於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
院於103年2月20日以102年度易字第2604號判決判處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於103年4月1日確定在案,有前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該案刑事判決書並詳述:「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亞東紀念醫院,於102年11月26日在該院對被告(即受監護處分人,下同)實施關於其本件行為時精神狀態之鑑定,經該院精神科專科醫師詳查被告被訴之事證、個人生活史及疾病史(此部分由被告及其母親提供),並依鑑定所見之身體檢查、精神狀態等事項綜合研判,認定被告係一『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患者,99年間曾至臺大醫院精神科住院一個半月,出院後被告拒絕服藥,迄今亦不肯回診。本次鑑定時被告說話具敵意,答非所問,語無倫次,不得顯露傻笑及自言自語,並有明顯聽幻覺,故案發當時,被告之精神狀況因所罹患之妄想型精神分裂症,致不能辦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辦識而行為之能力等情,此有該院102年12月3日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足憑」、「被告罹患精神分裂症時間長達3年,至今病情仍未能完全獲得控制,並受病症影響,於本案前曾數次犯竊盜罪,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且依被告之家庭環境,被告母親年紀年邁,對被告之行為恐亦無法加以拘束,而依先前經驗,被告母親亦未能令被告自發性、定期性就醫、治療,故其受精神分裂症之影響,再為竊盜犯行之可能性甚高。綜上,本案行竊財物、行為嚴重性,雖屬輕微,然本院綜以被告行為、精神狀況、現行家裡情形、被告母親對被告之約束力、本件犯行之嚴重性、危險性及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若未對被告施以監護處分,被告在家人無法有效約束、照護,且未按時就診治療之情況下,被告再犯竊盜犯行之可能性甚高,另為期待被告能獲得適當之矯治治療,本院認有對被告施以監護保安處分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諭知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等理由,固堪認定。
㈡惟受監護處分人於102年11月27日至103年1月10日間,
有在亞東紀念醫院住院接受治療,於出院之後規律到該院精神科門診等情,此有該院103年5月1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按,足認受監護處分人於102年11月26日前往亞東紀念醫院實施精神鑑定後,翌(27)日即自發性入院接受治療,並定期門診追蹤病情。又受監護處分人於
103年5月22日至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接受評估有無住院監護之必要,經該院評估後,認其現無明顯精神症狀,且持續於他院精神科門診治療中,建議持續門診治療,避免復發,亦有該院103年6月12日三投行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按,益證受監護處分人自102年11月27日起,即自發性、定期就醫治療,持續約半年之久,其病情經治療後確獲得改善,且經專業醫師評估後認其現已無明顯精神症狀,僅需門診治療,而無住院接受治療之必要。故本院綜合上情,並審酌保安處分之立法精神與目的、社會安全之維護、原判決諭知施以監護之理由及受監護處分人之權益各節,因認受監護處分人之監護處分,暫無執行之必要,改以保護管束代之,應屬合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於法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9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