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7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7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海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8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審易字第378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徐海蓮犯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徐海蓮於民國95年11月間,招募每會新臺幣(下同)1萬元、底標為1000元、標息採內標制,會員(含會首)為41會之民間互助會。會期自95年11月10日起至98年9月10日止,每月10日下午8時許,在徐海蓮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之住處開標,並每逢1月及7月之25日加標1次,詎其因財務週轉不靈,竟分別基於詐欺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 陳清輝 告知如附表所示之低於實際標息之虛偽標息,使陳清輝陷於錯誤而交付較高之標金,詐騙陳清輝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編號1至4、編號11、編號15、18、19部分;至於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至7、9、
10、12至14、16、17、20至22部分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之同一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914號、1917號判決確定,該部分本院另為免訴判決;又原起訴書編號15部分,雖亦經該案判決,惟係無罪確定,本案係就會款差額部分起訴,自非該案判決效力所及)。嗣於98年2月13日,徐海蓮無預警宣布止會,經陳清輝與其他會員相互查核詢問,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證人即告訴人陳清輝於偵訊中之指述。
㈡會單2紙。
㈢被告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9次騙取告訴人會款差價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擔任互助會會首,竟利用告訴人對其之信賴向其詐欺,其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且本件每次詐取之金額均僅數百元、合計約數千元,及考量被告雖與告訴人就本件合會之全部民事部分,以65萬元達成和解,有其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憑,惟至今均未償還,並綜合考量被告係高職畢業、職業清潔工、家境小康(見警詢筆錄教育程度欄、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之記載),及其上開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16日公布施行,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犯行,犯罪時間係在
96年4月24日以前,且無不能減刑之事由,即應依同條例第
7條規定,減輕其刑,並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琇晴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日期│實際標息│告知標息│詐騙金額││││(元)│(元)│(元)│├──┼────┼────┼────┼────┤│1│96.01.10│2500│1700│800│├──┼────┼────┼────┼────┤│2│96.02.10│2200│1700│500│├──┼────┼────┼────┼────┤│3│96.03.10│1900│1600│300│├──┼────┼────┼────┼────┤│4│96.04.10│2200│1600│600│├──┼────┼────┼────┼────┤│5│96.06.10│1900│1500│400│├──┼────┼────┼────┼────┤│6│96.07.25│2000│1500│500│├──┼────┼────┼────┼────┤│7│96.10.10│2000│1600│400│├──┼────┼────┼────┼────┤│8│97.08.10│1900│1600│300│├──┼────┼────┼────┼────┤│9│97.09.10│1900│16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