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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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22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王秀卉 即 王劍峰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瑛媛 即王劍峰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勝弘 即王劍峰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廷宇 即王劍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劍峰遺產之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貳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柒拾叁萬零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⑵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按⑴年息百分之七⑵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