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212號債權人 黃順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啓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啓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啟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啓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對票號SDA0000000、SDA0000000之支票請求依據為何?(
因此二紙支票發票日各為107年6月3日及同年月2日,未屆清償期,為將來給付,不得依督促程序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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