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4號、第115號抗告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本院10
4年度聲字第114號、第11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