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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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嘉炎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4年執聲付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嘉炎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嘉炎因貪污治罪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086號裁定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4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查受刑人前因:①貪污等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更㈡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6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6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6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嗣上開①、②、③所示之罪,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086號裁定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有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童有德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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