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316號

原告 王俊傑

被告 石靜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依法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同年月29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可稽,其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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