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5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羅棨芳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被告 郭晉維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58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8月19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3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世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084元整,及其中48,8

94元,自民國(下同)110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第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世明

法 官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陳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