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羅棨芳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被告 郭晉維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58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8月19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3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世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084元整,及其中48,8
94元,自民國(下同)110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第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世明
法 官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