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七六號
原告台灣泰科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凱文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 律師被告倫琴醫藥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林令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於聲請發支付命令時繳納部分裁判費,嗣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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