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定有明文。
上訴人未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載明前揭事項之上訴狀,並補繳裁判費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