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乙○○提出新台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乙○○因強盜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羈押,經本院訊問被告甲○○、乙○○2人之後,認被告甲○○所涉妨害自由之罪嫌重大,且有共犯「 志新 」、「 阿耀 」、「 陳忠 」尚未到案,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但無羈押之必要,逕命具保新台幣伍萬元後,停止羈押;另被告乙○○所涉強盜、妨害自由、傷害、恐嚇之罪嫌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共犯「志新」、「阿耀」、「陳忠」尚未到案,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但無羈押之必要,逕命具保新台幣拾伍萬元後,停止羈押,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謝梨敏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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