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建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102號

原告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訴訟代理人 余昌謀

原告與被告國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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