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鍇喬
訴訟代理人 林紜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日本院110年度岡
簡字第4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