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41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彩鶴

孫瑞宗

被告 楊順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437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1 月  4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1 月  4  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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