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⑵證人 陳麗 斷於警訊中之證言⑶酒精濃度
測試值、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調查報告表、現場圖、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各一紙;照片十二幀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直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