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О五七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
被 告 怡和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康捷
訴訟代理人 陳 長律師
複代理人 陳文禹 律師
簡靖芬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緣訴外人高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口機器乙批予訴外人大嶺山高品木業廠,裝於
五只四十呎貨櫃,委由訴外人DynamicContainerLineLtd.以船名JINMANHE
輪第JME-9832航次自我國高雄港運送至香港,詎貨物運抵香港卸載後,發現裝載
於編號YSLU-309535平板櫃上之熱壓機組件受有損壞,受貨人大嶺山高品木業廠
因此受有新台幣(下同)二十六萬六千元之損害。訴外人DynamicContainer
LineLtd.承運本件貨物,並發行載貨證券,自係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