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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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甲○○○住高雄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五萬零一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四萬九千九百五十六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管安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