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六一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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