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89年度新簡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三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
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金新台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大衛杜夫牌參包、七星牌壹拾柒包、峰牌壹拾捌包、百樂門
伍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供認不諱,並有查獲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未貼專賣
憑證之菸類扣案可佐,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
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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