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旗簡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元,折合銀元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佰元,
折合新台幣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