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七七五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良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一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六萬,折合銀元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三百元,折合新台幣玖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 明 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黃 進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