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安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岳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工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曾聲請對被告松工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
下同)450,897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897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