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455號
原 告 蔡萬成
被 告 林秋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