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調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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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黃珮瑩
代 理 人  李沛軒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 施榮隆 及被繼承人 施建安 之繼承人間返
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施榮隆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施建安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具有正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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