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朱發 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黃和品 、 盧錫欽 、 江日涵 、永
慶房屋社子直營店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黃和品、盧錫欽、江日涵身分之年籍資料
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永慶房屋社子直營店之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
並檢附被告永慶房屋社子直營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
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建物第一類
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四、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建物第一類
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