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 張秀蓮 被告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4年度促字第135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2,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