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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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慧玲
李虹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251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帽子壹頂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慧玲、李虹萱因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5159號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確定;本案扣押之仿冒「adidas」商標帽子1頂(詳警卷第20、33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159號偵查卷第19頁之105年度保管字第4151號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
5年7月1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於105年7月1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次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號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0000000000B號函發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慧玲、李虹萱違反商標法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雖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51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adidas」商標帽子1頂(詳警卷第20、33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159號偵查卷第19頁之105年度保管字第4151號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此有鑑定報告書1紙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3至25頁),是此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帽子1頂,既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