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1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世梅
視同上訴人
即 原 告 朱世魁
朱世華
朱世榮
朱世貴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朱世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5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