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吳有(身分證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