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 陳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7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信宏附表:
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