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 鄭甘密 訴訟代理人 鄭明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4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信宏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0002同上91ND0000000010003同上91ND0000000010004同上91ND0000000010005同上91ND0000000010006同上91ND0000000010007同上91ND0000000010008同上91ND0000000010009同上91ND00000000100010同上91ND00000000100011同上91NX0000000011312同上91NX000000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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