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99號原告 郭仁貴 被告 蘇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即被告於本件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