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70號原告金永騏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春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宜德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72,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