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69號原告 李阿滄 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9,705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