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醫字第3號原告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張芳維 訴訟代理人 楊婕榆 上列原告與 謝水興 之繼承人即被告 謝柏暘 、 謝堤安 、 謝元博 、 龔蓮娜 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9,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