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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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納斯形成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