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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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254號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妤瑾
被告 偉宏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被告 程珉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之事務所、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市淡水區、新北市樹林區,有被告公司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而本件票據付款地在臺北市中山區,有起訴狀所附本票影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