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30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㈢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償還計劃表」││,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2年(即自95年8月至97年7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2年(即自95年8月至97年7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水電、瓦斯、通訊、賦稅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㈤陳報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母、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暨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㈥請提出下列文件到院:││①汽車行照影本。││②釋明為何租賃契約之承租人為 蕭日清 。││③補正聲請人之岳母有扶養請求權及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