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監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監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監字第190號聲請人己○○○聲請人丁○○聲請人乙○○○聲請人庚○○聲請人戊○○聲請人甲○○
共同送達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對於禁治產人丙○○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丙○○(女、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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