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6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