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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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7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8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