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
號5樓之7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謝孟儒 律師
蘇明淵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案由「竊盜」應更正為「妨害自由等」。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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