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巷34法定代理人 鄭素瓊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博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素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陳重瑜法官黃秀得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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