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11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國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勝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黎煌雷
一、債務人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壹拾參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黎煌雷並應於新臺幣伍拾壹萬元額度內,負連帶給付之責。
二、債務人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陸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