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8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08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林潔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水萍 (即 詹文福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零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