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08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凃清駿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孟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