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04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傳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伍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八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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